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决定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除回购股份的用途确定为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的要求:在《回购细则》实施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基本情况及回购进展情况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经2018年10月26日公司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金额不低于1.5亿元(含1.5亿元),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177)。
2019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公司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进行延期,延
长至2019年10月26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除回购期限延长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2018年11月27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股份回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公司股份990,400股,支付的总金额为5,534,186.54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数量累计10,81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其中最高成交价为7.7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94元/股,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70,122,108.81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情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本次明确回购股份用途的具体说明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决定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者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
除回购股份的用途确定为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2018年10月15日、10月26日分别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授权的相关规定:“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因此,本次审议议案属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仅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明确公司股份回购用途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项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推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明确回购用途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明确股份回购用途的议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