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鞍山森远科技有限公司、鞍山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森远增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为其提供的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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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奇 王 谦 于 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