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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以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带来最大化的价值。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或非可控因素等可能导致原有内部控制制度无法适应公司业务发展,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如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存在一定的风险。

2018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相关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一例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本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主要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包括公司所有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重点对公司

重点部门及主要全资子公司进行了检查和评价。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内容。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基本涵盖了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当前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公司在实际进行财务报告缺陷认定时,充分考虑财务报告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

控制环境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及内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或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无效;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未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职能;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纠正。

③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2)定量标准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定量判断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导致或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①错报≥资产总额的0.85%或人民币2000万元;

②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30%或人民币500万元;

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导致或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①资产总额的0.34%或人民币1000万元≤错报<资产总额的0.85%或人民币2000万元;

②营业收入总额的0.12%或人民币100万元≤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30%或人民币500万元。

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视为一般缺陷。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①错报<资产总额的0.34%或人民币1000万元;

②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12%或人民币100万元。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分为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1)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③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④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⑤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⑥媒体负面新闻频现,难以恢复声誉;⑦重大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⑧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③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④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⑤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①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②决策程序效率不高;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④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以外情形。(2)定量标准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发现一例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公司合计1.9886亿元的资金通过预付款/往来款的形式流入湖南琨鸿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普乐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同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卓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后转至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账户。上述资金被全部用于偿还控股股东及子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本息。至2018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已归还了全部资金,并补偿了相关利息666.29万元。

发生的背景为:2018年4月,受金融去杠杆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正军先生协助调查突发事件影响,永清集团出现流动性困难,面临金融及证券机构的集中还贷、补仓和利息支付压力。在此情况下,由于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规范意识不足,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最终导致了上述行为的发生。

公司采取如下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加强内控管理,针对此类事项自查自纠自改,健全和完善有关内控制度,杜绝类似违规事项的发生;

(2)强化培训教育,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已经组织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全面的学习法律法规制度准则,后期还将持续学习并坚决执行,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3)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审部门将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对相关业务部门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动态跟踪分析与研判。

六、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18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已全额归还了上述资金并补偿了相关利息,该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随着公司内、外部环境以及经营情况的变化,公司将继续加强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规范内部控制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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