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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9号)核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电气”、“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2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24.3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375.6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353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赛摩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薛军
联系人黄自军、孙永波
联系电话0755-33968006
其他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本保荐机构原保荐代表人江曾华因离职原因,不再继续履行对赛摩电气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本保荐机构决定指派孙永波接替江曾华履行赛摩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 况内 容
发行人名称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66
注册资本552,749,359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2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2号
法定代表人厉达
实际控制人厉达、王茜、厉冉
联系人李恒
联系电话0516-878859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5年5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赛摩电气的持续督导期为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通过现场核查、列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信息披露材料等方式,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敦促发行人制定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流程,并对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事先审核。督导期内,发行人及时、准确披露了所有重大信息,未出现重大遗漏、重大错误披露等情形,报送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的材料及时准确。

2、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协助发行人修订完善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内控制度及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基本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股权变动等重大决策程序。

3、督导发行人切实依照承诺管理、使用募集资金。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每月根据专户银行寄送的对账单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对专户资金余额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掌握募集资金使用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4、严格履行专项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督导期内,分别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实施周期调整、专户变更等事项进行核查,出具相应核查意见。

5、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培训,提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金融知识、守法意识。保荐代表人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2次培训学习,重点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单位高管人员进行证券金融财务法律法规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及时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认真开展持续督导自查工作,保持与监管人员业务联系。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本保荐机构原保荐代表人江曾华因离职原因,不再继续履行对赛摩电气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本保荐机构决定指派孙永波接替江曾华履行赛摩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赛摩电气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赛摩电气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赛摩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赛摩电气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各期定期及临时公告均进行了披露及补充披露,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赛摩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不定期现场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获取了赛摩电气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募集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同时结合赛摩电气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会计师的鉴证意见,保荐机构认为:

1、赛摩电气募集资金存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赛摩电气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黄自军 孙永波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薛军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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