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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审议了调整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及过程合法、合规,且符合资本市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将在业务经营、财务状况、长期战略等方面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会[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更新,编制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措施(修订稿)》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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