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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和了解相关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后,同意聘任赵依芳女士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傅斌星女士、王颖轶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王颖轶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王玲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次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均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依芳女士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傅斌星女士、王颖轶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王颖轶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王玲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要求进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四、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 月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没有发生与 (证监发[2003]56)、(证监发[2005]120)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五、关于 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公允地反映2018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

六、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盈利状况和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各项目有序推进,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或低风险、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或债券基金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或债券基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在授权的范围内投资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或债券基金。

十、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针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可缩短应收账

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十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是在对募投项目进行认真、细致的评估分析基础上作出的慎重决定,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十二、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沈梦晖、程惠芳、倪宣明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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