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19-031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
2019 年1 月1 日起执行。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公司计划采用以账龄表为基础的减值矩阵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报告期末公司将应收款项以账龄表为基础划分为一个资产组组合,并计量该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
2018年末,公司应收款项余额120,361.80万元(未考虑应收票据、应收利息部分)。根据历史经验,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款项依然有相当比例的部分可以正常回收,账龄超过5年的应收款项通过诉讼追讨等方式将很难收回,预计损失率100%,但账面暂不予以核销,实际核销时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等内部机构审议。
公司以2017年末应收款项为基数,追踪这些应收款项在2018年度回收情况,具体如下(以下表格中单位均为万元):
账龄 | 2017年账面余额 | 2018年回款金额 | 2018年实际回收率 |
1年以内 | 98,450.55 | 70,959.61 | 72.08% |
1至2年 | 29,535.31 | 7,610.73 | 25.77% |
2至3年 | 11,230.86 | 7,074.04 | 62.99% |
3至4年 | 5,464.50 | 1,574.47 | 28.81% |
4至5年 | 139.85 | 31.80 | 22.74% |
5年以上 | 27.30 | 0 | 0 |
合计 | 144,848.36 | 87,250.65 |
基于上述在无须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及可支持的有关信息判断,得出损失率表如下:
账龄 | 2018年实际回收率 | 2019年滚动至 | 滚动率 | 损失率 | ||
1年以内 | 72.08% | 1至2年 | 27.92% | A | 4.22% | G |
1至2年 | 25.77% | 2至3年 | 74.23% | B | 15.11% | H |
2至3年 | 62.99% | 3至4年 | 37.01% | C | 20.36% | I |
3至4年 | 28.81% | 4至5年 | 71.19% | D | 55.00% | J |
4至5年 | 22.74% | 5年以上 | 77.26% | E | 77.26% | K |
5年以上 | 0.00% | 5年以上 | 100.00% | F | 100.00% | L |
2018年末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在2019年度的预期回收率为72.08%,未收回的27.92%预期滚动至2020年末账龄为1年至2年的应收款项,故损失率公式为G=A*H,其他以此类推。
基于核算的便利性,公司将对预期可能形成损失的应收款项的损失率取整处理,取整数后损失率为:1年以内4%、1至2年15%、2至3年20%、3至4年55%、4至5年77%、5年以上100%。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