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会议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齐凌峰、黄育华、戴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