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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传播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和完善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

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

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

三、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股本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年度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

2、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当公司上半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可实施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公司股本的30%时,可以根据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20元且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不超过50%;

3、当年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扣除使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部分)减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的结果低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使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以外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的累计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末总资产的30%。

(七)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鉴于公司正在推进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工作,处于由传统媒体经营服务商向文创新经济发展主引擎的转型期,公司将现阶段界定为起步成长期,因此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如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公司将结合当年的盈利情况提高现金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四、本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和现场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当年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二)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 比低于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预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上述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A股股东表决结果。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还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等。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

(一)连续2年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调整或变更是否符合本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附则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第四(二)条所涉及的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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