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12月31日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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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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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XYZH/2019CDA50077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矿业公司)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西藏矿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西藏矿业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西藏矿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未换届,原董事长戴扬、原副董事长(总经理)饶琼、原董事蒋红伍分别于2016年、2017年先后辞职,截至2018年12月31日西藏矿业公司董事会现有成员6名,而根据西藏矿业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应有9名董事;同时由于原总经理饶琼2016年4月辞职后,由常务副总金国林代行总经理职责,西藏矿业公司总经理岗位长期空缺。因上述董事会成员不足及关键管理人员缺失,或对西藏矿业公司重大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西藏矿业公司部分子公司采购业务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存在不够规范和审批不够到位情况,此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造成影响。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何勇 | |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洪荣 | ||
中国 北京 |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