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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19年4月25日,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相关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2017年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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