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方认购价格公允,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刘志敏 肖遂宁 林家礼 张鸣 冯仑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