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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9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方式与程序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应用与档案管理第六章 外聘机构与专家管理第七章 内部审计人员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本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咨询、监督、确认和评价的活动,以促进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都纳入审计范畴,同时在具体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主要生产经营领域、重要投资项目和重大管理事项等。

(二)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依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程序开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反映审计事项。

(三)坚持帮助和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事项的咨询、监督和评价,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促进被审计单位堵漏防弊、规范管理、挖潜增效。

(四)坚持规范审计行为,保守审计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遵守审计制度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行为,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支持、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审计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独立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其对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及审计业务工作流程,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三)按照公司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实施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管理绩效等审计项目;

(四)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九)组织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限上项目”工程结算的初审,组织对“限下项目”工程结(决)算进行审计;

(十)组织公司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后续教育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负责审计人员的考核评价;

(十一)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任务。

第九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施行;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按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的计划、决策、执行以及结果评价等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调查询问、查阅和索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内控风险、重大违规行为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进行反映。

(十)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以提请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常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十条 按照审计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有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管理审计、工程结(决)算审计、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等。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以及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促使企业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管理审计是对企业为生产经营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效率、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工程结(决)算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在建工程)的初步(基础)设计、概预算、项目开工手续、建设经济合同、施工图预算、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结算、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建设项目验收程序等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是指按照企业管理的需要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某一环节、特定事项进行确认、咨询、监督和评价。

在公司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等事项发生后,要及时进行审计。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是指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重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方式主要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指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或按照有关程序,将有关材料、资料等送达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指审计通知下发后或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依法依规开展,原则上内部审计实施程序如下:

(一)审计项目实施前,应适时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结果、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以及被审计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二)审计部门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成立审计组并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审计人员分工以及审计工作进度等;

(三)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经主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或地域较远、成本较高等特殊原因,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但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现场工作开始时,应由审计组组长召开审计工作进点会,听取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汇报,宣布审计组成员和审计纪律,同时对审计项目做出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五)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审计实施方案,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对有关审计事项,通过查阅和审查相关资料取得证明材料,应记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的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重要事项。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进行复核并明确各级复核人员的责任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七)审计结束(审计项目实施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应当以审计部门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

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八)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审计部门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意见以及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后下发审计决定;

(九)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或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主审单位,书面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执行时限、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等内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如有对审计决定执行有异议,可向公司主管领导或上级单位审计提出;

(十)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审计部门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等报送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应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详细的审计资料交接,制定制式交接表格,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便于分清责任。在资料交接时应明确审计业务联络人。

第五章 结果应用与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审计结果的应用,将审计结果和意见做为考核业绩、干部任免、投资管理和企业决策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具有特殊性、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和建议,要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遇有涉嫌违法违纪、渎职犯罪等问题或线索,应当依照有关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审计整改,明确单位领导以及各职能部门在审计整改中的职责,应建立审计整改的联动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跟踪检查和反馈机制以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形成的审计业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结果的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外聘机构与专家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于重大、特殊的审计项目,依靠自身审计力量无法完成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业务事项(公司有关规定不得聘请中介机构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外委托业务时应在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公布的备选库中选择。如集团公司暂未建立相关机构备选库,应在省国资委或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业务委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尽量选择本行业、本地区权威专家并对外聘专家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等进行适当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对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在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方法、沟通交流以及管理建议质量等方面加强日常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评。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外聘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执行业务前,应按相关程序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批,所需费用在相关项目或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称或岗位资格(执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从事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除具有审计从业能力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审计、经济、财务会计、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除依法依规应回避外,审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是本单位实施的审计项目组长。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非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其他经营管理工作,以确保审计

工作的独立客观性。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被审计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被审计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等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审计有关资料、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等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7年1月)同时废止。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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