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25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25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2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飞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昆山友斯克塑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杨彪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被告二:
谢杨彪 系被告一现股东被告三:
杨华 系被告一原股东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被告一(需方)与原告(供方)于2017年1月1日年签订了《年度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塑胶料,具体定货明细以被告一的采购订单和原告的送货单为准。《合同》约定,需方于产品检验合格并由双方对账确认后,由供方按时向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再按账期支付货款。若需方迟延支付货款,应当按照逾期支付货款的0.5%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2月28日根据被告一的采购要求向被告一供货额共计21563962元。经原告、被告一双方对账确认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一向原告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全部到期,未能承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一债务存续期间的股东,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1563962元及违约金107819.81元(根据约定按照逾期支付货款金额的0.5%计付);
2.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原告因追索上述货款而发生的律师服务费损失50000元(暂计)。以上暂共计为21721781.8元。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案件已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网上立案登记编号为M10320199614380,等待法院安排。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公告诉讼金额较大,预计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诉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
1.起诉状;
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登记编号。 |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