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23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2月22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26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向素芳、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瑶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告合法获得被告出票承兑的共计28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属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汇票到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被告(出票人)已承兑,之后原告提示付款,被告因账户余额不足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讨,被告至今未付分文。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额人民币25997561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先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止)人民币393741.3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6391302.37元。
2.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4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82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2019年4月24日,公司收到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820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820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