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针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先后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 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林鑫华 张奇峰(LIN XINHUA)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