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642 证券简称:通易航天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情况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原规定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股东 |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公司章程》的修订,不会对公司经营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