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5日,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要求,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一)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201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此外,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财会〔2018〕15号)通知,公司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同时删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