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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为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细化对各项指标的管控,公司引入了SAP软件系统,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公司需对存货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前存货成本核算方法采用“实际成本法”;发出存货计价方法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会计政策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存货成本核算方法采用“标准成本法”;发出存货计价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4、变更的日期

(1)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准则衔接规定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新旧准则转换累计影响结果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金融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为适应软件系统运行和提高成本管理水平,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存货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变更会计政策,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二)财务核算系统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为更好地适应SAP软件系统的运行和提高公司成本管理水平,公司本次对将存货的成本核算方法由现行的“实际成本法”变更为“标准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月末根据差异率进行差异分配,将标准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规定。

由于公司过去并未对存货制定标准成本,对各期期初的存货价值无法按标准成本重新计算,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计影响数并不切实可行。因此,存货的成本核算方法由“实际成本法”改为“标准成本法”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因为公司的财务核算系统由用友U8变更为SAP系统,对会计核算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

本次“新金融工具准则”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引入SAP软件系统,存货成本核算方法由“实际成本法”变更为“标准成本法”,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由“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变更为“移动加权平均法”,成本核算结果精细化,有利于成本分析及成本管理改善,更好地实现成本动态管理,满足经营管理的需求。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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