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所有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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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宏 李茁英 董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