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保千股票代码:60007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周培钦住 所: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扬子江北路****号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 16 层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保千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保千里股份的情况 ···················································· 10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本《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周培钦 |
上市公司/保千里/*ST保千 | 指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不再具备保千里实际控制地位的说明》,其实际可行使于保千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数量为441,605,419股(占总股本18.11%),其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减少167,866,093股(占总股本的6.89%)。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一) 基本情况
名称 | 周培钦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2128119880708**** |
住所 |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扬子江北路****号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 23 号汉京国际大厦 16 层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权 | 否 |
任职经历 | 2011年6月毕业于南京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扬州江苏油田瑞达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就职于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市场部渠道经理;目前为自由职业,主要从事投资咨询、管理等业务。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保千里的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庄敏所持有股份累计被司法划转167,866,093股(占总股本6.89%),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庄敏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未就庄敏被划转股份是否包括在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份中,及股份被划转后应如何重新分配表决权的问题进行明确,且庄敏已经失联,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无法与庄敏取得联系和进一步协商,导致无法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实际拥有的表决权的具体数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不再具备保千里实际控制地位的说明》,说明其实际可行使于保千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数量为441,605,419股(占总股本18.11%),其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减少167,866,093股(占总股本的6.89%)。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保千里股份的计划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可行使保千里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441,605,419股(占总股本18.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庄敏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庄敏将其当时持有的保千里25%股份(609,471,512股)于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授予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保千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此后,庄敏因其股权质押纠纷问题导致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划转:2018年10月22日,庄敏持有的100,000,000股(占总股本4.10%)被司法强制划转至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资管计划账户名下;2019年3月15日,庄敏持有的67,866,093股(占总股本2.78%)被司法强制划转。庄敏持有的股权累计被划转167,866,093股(占总股本6.89%)。
由于《表决权委托协议》未就庄敏被划转股份是否包括在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份中及股份被划转后应如何重新分配表决权的问题进行明确,且庄敏已经失联,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无法与庄敏取得联系和进一步协商,导致无法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实际拥有的表决权的具体数量。
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不再具备保千里实际控制地位的说明》:
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行使的表决权中,存在争议的股份共计167,866,093股(占总股本的6.89%),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可行使表决权的股数为441,605,419股(占总股本18.11%)。若日后与庄敏取得联系,重新约定表决权分配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亦不会接受该167,866,093股股票于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表决权无法对保千
里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的重大影响,无法决定保千里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无法对保千里经营管理、内部决策和重大事项进行单一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无法对保千里形成实际控制。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及存续期内,不谋求保千里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于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数量减少167,866,093股(总股本6.89%),变为441,605,419股,占总股本18.1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保千里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庄敏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687,000,000股,占总股本的28.18%。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41,605,419股,占总股本的18.11%。庄敏所持有的股份目前已经全部被质押,且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具体如下:
1、司法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 冻结股份数(股) | 冻结日期 | 冻结期限 | 冻结机关 | 本次司法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庄敏 | 687,000,000 | 2017年10月16日 | 三年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8.18% |
2、司法轮候冻结
股东名称 | 轮候冻结股份数(股) | 轮候冻结日期 | 轮候冻结期限 | 轮候冻结机关 | 本次司法轮候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庄敏 | 765,000,000 | 2017年11月14日 | 三年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31.38% |
687,000,000 | 2017年12月25日 | 三年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8.18% | |
687,000,000 | 2018年2月9日 | 三年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8.18% | |
562,000,000 | 2018年2月27日 | 三年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3.05% | |
687,000,000 | 2018年3月8日 | 三年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8.18% | |
687,000,000 | 2018年3月29日 | 三年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8.18% | |
687,000,000 | 2018年3月29日 | 三年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8.18% | |
687,000,000 | 2018年4月18日 | 三年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8.18% | |
687,000,000(12轮) | 2018年4月25日 | 三年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8.18%(12轮) | |
687,000,000(4轮) | 2018年5月28日 | 三年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8.18%(4轮) |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保千里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保千里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2019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1.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2.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再具备保千里实际控制地位的说明》。二. 备查文件时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至上市公司,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 |
股票简称 | *ST 保千 | 股票代码 | 60007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周培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住址 | 深圳市南山区汉京国际大厦16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限售股 拥有权益的股票数量:609,471,512股,占总股本的2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限售股 权益变动数量:167,866,093股 变动后拥有权益的股票数量:441,605,419股,占总股本比例18.1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日期: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