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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19-048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4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对2018年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9)。

在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整改专项会议,对《决定书》中涉及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同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项制定了整改措施,落实到整改责任人,明确了整改期限,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整改报告》,并经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8)、《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整改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1、公司订单型业务存在跨期撤销交付并导致相关收入成本核算跨期问题,使得公司2017年少计收入50万元、净利润42万元。

整改措施:

公司已于2018年升级完善了财务ERP系统。针对订单型业务跨期收入问题,公司商务中心团队增加了和客户按样本维度对账的频率和范围,以便能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并将该信息反馈给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业务收入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考虑到该事项影响的收入金额占2017年度全年合并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0.02%,影响金额较小,故本次整改不再追溯调整 2017年度的收入。

整改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毕,持续规范

2、公司订单型业务存在样本编码重复并导致收入重复核算问题,使得你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38万元、净利润32万元。

整改措施:

公司已专题讨论业务系统与财务流程的优化,并已完成系统的升级。升级后的系统,在送检单保存的过程中,会自动检查系统是否存在相同的样本编号,并已在系统中设定送检单号及样本编号为关键字,加强系统校验,定期开展对订单进行抽查与分析,杜绝样本编码重复的问题出现。考虑到该事项影响的收入金额占2017年度全年合并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0.02%,影响金额较小,故本次整改不再追溯调整 2017年度的收入。

整改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毕,持续规范

3、公司以邮件对外发送检测报告时,收件人邮箱信息无书面核对记录,如收件人邮箱名后缀为@qq.com, 存在无法准确核实报告收件人为医院工作人员、代理商或检测患者的情况,难以准确判断收件人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对象,业务规范性难以有效保证。

整改措施:

(1) 公司已强化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衔接,对于新签订的订单型业务,业务财务在审核合同时会要求客户在合同正文或者附件里备注报告接收人的姓名和邮箱,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确认该信息。同时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更新公布了《报告接收人邮箱管理制度》,明确了在审批流程中提供外部接收人邮箱时,必须提供相关的合同或书面确认文件,以保证外部人员邮箱为对应送检单指定的接收公司检测报告的邮箱。

(2)公司进一步推动工作平台中检测报告下载功能的全面使用:公司在工作平台中设置了“报告查询及下载模块”,用户通过账号、密码登录工作平台系统,可以查询及下载权限范围内的检测报告,同时系统会记录并保存下载人、下载时

间、下载次数等信息。

整改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毕,持续规范

二、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公司认为项目型服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暂不能够可靠估计”,其收入确认政策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项目尚未发送项目测序分析结果,公司根据每个项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金额确认收入金额,项目实际成本在发生当期确认;当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样本测序,发送完毕对应的全部测序分析结果,并在收到客户认可交付结果的邮件后(或自发送结题报告后30天内客户无反馈,则视客户对项目交付结果满意)时,公司根据项目最终可收回金额扣除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后确认剩余收入。但实际操作中,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会复核对方回复的邮件等资料,手工在系统中录入复核的日期,系统依据该复核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部分项目复核日期与发送结题报告发生时间或对方邮件回复确认时间跨度超过30天,相关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并因此存在收入确认跨期问题。经查,因上述情况,使得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1,327. 94万元、净利润1,244.94万元。

情况说明:

经过公司自查,2017年年度除《决定书》核查指出的跨期收入情况外,不存在其他重大跨期确认收入的问题。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占 2017年度全年合并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0.63%。上述问题主要系信息系统不完善迟延确认收入所致,公司不存在虚增收入或利润的情形。迟延确认收入主要是处于谨慎的角度,由于相关收入与会计政策存在不一致,因此存在收入确认的跨期问题。

整改措施:

(1) 公司组织了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商务中心学习收入准则及项目管理知识,通过对项目管理流程及财务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强化学习,规范项目管理操作,提高项目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

(2)公司财务部门深入项目管理,安排专人对接业务部门,加强大项目进度管理复核;对重要项目进度财务定期复核,把握项目的进度,分项目对合同总价,实际成本,预算成本,项目进度等信息进行管理,发现差异情况及时与项目管理部门建立预警沟通反馈机制,督促项目管理及时说明并取得相关单据,上传确认函确认收入。针对项目管理人员复核确认函上传确认收入及修改项目预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公司已将相关指标纳入项目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范围,由商务中心每季度进行绩效核算。

(3)公司计划加大信息系统的开发投入,完善业务系统操作流程。优化后的操作流程如下:公司将测序分析结果交付给客户后,客户用自己的账号登录前端工作平台,对数据质量认可时,点击“用户确认”按钮,随后系统确认收入。如客户在接收测序分析结果后,没有在项目型订单规定的时间节点点击“用户确认”按钮,系统会在时间节点自动确认收入。考虑到该事项影响的收入金额占2017年度全年合并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0.63%,影响金额较小,故本次整改不再追溯调整 2017年度的收入。

整改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第(1)-(2)项已整改完毕,第(3)项预计在2019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毕

三、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1、你公司部分实际执行的财务制度是你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的制度,且华大控股可以废止你公司部分财务制度。核查发现,你公司实际执行的《华大基因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华大制 [2017]1号)和《华大基因借款管理规定》(华大制[2017] 2号)均为华大控股的财务制度。且上述制度附则规定,原上市公司在2015年制定的“SY-FM-OON”编码的相关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作废。

整改措施:

(1)华大控股于2019年4月19日修订了“华大制〔2017〕1号华大基因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华大制〔2017〕2号华大基因借款管理规定”,删除了废止股份制度的文字以及明确了华大控股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包含上市公司。

(2)华大控股已经郑重承诺“将加强学习,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管理独立性,从华大控股层面去除任何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管理制度要求,强化通过行使股东投票权等法定权利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管理的理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

本公司将尽责督促华大控股履行相关承诺。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毕,持续规范

2、存在你公司关联方员工参与公司研发、审批和项目跟进工作的情形,如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博士宋某,参与了2017年和2018年你公司的“非小细胞肺癌ctDNA检测试剂盒(NGS)注册申报项目”和“结直肠癌早筛多重甲基化PCR技术开发项目”,且作为第一个项目研究成果中一项专利的第一发明人。

情况说明:

宋博士于2013年入职天津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大”,系上市公司子公司),2015年因其个人有意向申请参与博士后项目,考虑到无法全职投入上市公司的研发工作,为避免占用上市公司资源,故申请将编制转入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原“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系上市公司关联方),并于2016年加入博士后工作站。“非小细胞肺癌ctDNA检测试剂盒(NGS)注册申报”

项目及“结直肠癌早筛多重甲基化PCR技术开发”项目,宋博士在天津华大工作期间参与了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两个项目在2017年正式立项,考虑到研发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周期性,宋博士在博士后工作站服务期间,仍有参与前述两个项目。博士后项目完成后,宋博士重新加入上市公司。

宋博士参与到上述两个项目,从性质上说,属于宋博士在上市公司子公司工作期间,对未完成研发工作的延续。对于专利做出智力贡献的研发人员(其中包括宋博士),仅具有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不享有专利的所有权。

整改措施:

公司已建立独立的研发体系,具备相应的研发人员、设备、场所、知识产权等研发要素,为适应基因组学应用行业技术水平高、发展变化快的特点,公司目前采取自主研发与合作研发并行的方式进行科学研究与临床应用开发。对于自主研发类项目,公司将加强立项流程管控,确保公司研发独立性,并组织研发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增强对公司研发独立性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合作研发类项目,公司将在研发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贡献与发明专利的所有权以及收益的归属权。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毕,持续规范

3、存在你公司向关联方预付款项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形。经查,你公司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关联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3100-600086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8亿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00%预付”,但实际在合同签订后你公司支付了1.59亿元。

情况说明:

前述合同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符合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分批交货及100%预付的交易模式符合行业的设备采购及结算惯例,支付的款项为购买设备所需资金,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但由于存在同一供应商对应多个合同的情形,且多个合同同期执行,合同总金额、分期付款金额(发货前支付该批次对应的100%货款)、核销金额并未做到

一一对应的规范要求,且在付款核销时也未清晰地标注合同索引号,导致财务核销偏差。且就该偏差,在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相关负责人也未能对此进行及时充分的解释说明。

整改措施:

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公司财务部组织了全体财务人员参加财务核算规范化的专题培训,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各财务岗位在采购付款审核和单据核销流程中的注意事项,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切实加强财务单据的内部审核工作。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毕,持续规范

此次深圳证监局的现场检查,对公司在财务核算、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执行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公司将以此次现场检查为契机,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理解和认识;加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对接,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公司的信息系统,优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的衔接;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公司将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从而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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