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公司2018年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地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本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3,088,652.71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母公司盈余公积为132,098,267.02元,已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18年度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299,507,617.11元,扣减当年支付2017年度利润分配7,500,000.00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15,096,269.82元。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18年度拟作如下分配:以2018年末总股本25,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共计向全体股东派发股利7,5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方案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和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白金荣、鲍恩斯、王德良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