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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0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起,陆续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以上文件规定,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2014年7月23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按规定时间开始施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变更内容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其中,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五、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六、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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