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文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等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四、新宏泽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董事会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元证券认为:新宏泽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甘 宁 李 辉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