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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49,531,753.19元,母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43,650,289.40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4,365,028.94元,扣除2018年已实际派发2017年度现金红利40,000,000.0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37,636,210.37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36,921,470.83元。为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公司对2018年度利润分配提案如下:

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8000万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未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在未来12个月内也无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是基于公司2018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需要以及股东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未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在未来12个月内也无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该预案与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未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在未来12个月内也无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提出的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说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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