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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后,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年报及审计报告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该预案与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未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在未来12个月内也无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提出的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的执行,总体上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董事会出具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出具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的薪酬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行业薪酬水平,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确定的2018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2018年度审计服务时,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状况。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投资理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正常运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事项时,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伟坤、岳帅

2019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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