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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2018年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目录页次
报告正文1-3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329号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或“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9 年 4月 2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324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要求,我们对出具上述保留意见说明如下:

一、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

(一)、诉讼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七)1所述,宜通世纪截止审计报告日披露了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涉及诉讼金额1.88亿元,其中1.40亿元诉讼涉及的或有赔偿金额尚未估计入账;我们无法就上述诉讼的赔偿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我们无法对截止本报告日诉讼的相关损失而需计提负债的金额作出调整。

(二)、立案侦查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七)2所述,宜通世纪于2018年7月收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倍泰健康原董事长方炎林及原总经理李询涉嫌犯罪且已被立案侦查,目前尚未收到最终侦查结果,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倍泰健康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

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对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而言,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中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保留意见中的诉讼事项对宜通世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及相应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以及 2018年度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

保留意见中的立案侦查事项,目前尚未收到最终侦查结果,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吴 震(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春燕

中 国·上 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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