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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9-031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85号)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之联”)于2015年11月19日完成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七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34,695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40.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379,963.40元,扣除发行费用6,414,934.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93,965,028.70元。2015年11月20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03000001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签署等。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对此亦出具了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由于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预计公司委托理财连续

十二个月内实际发生额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因此,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 委托理财概述

1、投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公司现金资产的收益。

2、理财产品品种及期限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是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的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保本保收益型现金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保本浮动收益型现金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3、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4、投资额度

最高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5、委托理财的要求

公司在对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理财产品购买或赎回,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资金的需求为前提条件。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

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银行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如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单位:万元

受托人名称产品类型资金来源委托理财金额(万元)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投资收益(万元)备注
招商银行北京上地支行结构性存款自有资金4,600.002018/7/42018/7/112.29
招商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自有资金1,000.002018/8/312018/9/30.19
招商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自有资金3,000.002018/11/52018/12/289.72
招商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自有资金3,000.002018/11/192018/12/288.8
招商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自有资金4,000.002018/11/272018/12/289.28
招商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自有资金5,000.002019/1/252019/3/187.41赎回2000万
2019/3/2612.82赎回3000万
民生银行北京万柳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13,000.002018/3/212018/6/21150.72
民生银行北京万柳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10,000.002018/4/102018/7/10112.19
民生银行北京万柳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10,000.002018/4/132018/7/13112.19
民生银行北京万柳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13,700.002018/8/152018/12/20217.49
民生银行北京万柳支行保本浮动收益自有资金5,000.002018/12/122019/1/1113.15
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15,000.002018/3/292018/6/499.12
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10,000.002018/6/132018/8/1773.01
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6,000.002018/6/142018/7/2023.59
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6,000.002018/8/32018/9/720.71
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10,000.002018/9/72018/12/791.23
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6,000.002018/9/142018/10/1919.56
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6,000.002018/10/242018/11/2818.98
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15,000.002018/12/122019/1/1647.47
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7,000.002019/1/232019/2/2722.15
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募集资金6,500.002019/3/202019/4/24--未到期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20,000.002018/12/172018/12/199.00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20,000.002018/12/192018/12/2711.41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5,000.002018/12/242018/12/280.99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10,000.002019/1/32019/1/83.29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10,000.002019/1/32019/1/83.29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5,000.002019/1/32019/3/1526.48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10,000.002019/1/92019/1/163.91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10,000.002019/1/92019/1/237.82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10,000.002019/1/162019/2/1823.51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10,000.002019/1/232019/2/2526.22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10,000.002019/2/202019/3/64.01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10,000.002019/2/272019/3/113.15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10,000.002019/3/62019/3/2223.84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10,000.002019/3/222019/3/283.78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保本保收益自有资金10,000.002019/4/1----未到期

五、独立董事意见经了解相关情况并审阅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投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保荐机构意见国海证券经核查后认为:荣之联拟使用不超过1亿元(含)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国海证券同意荣之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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