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要审议的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上述续聘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后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能够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建议和帮助,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水平。因此,我们对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这一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审计费用为70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全
王 琳
伍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