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赋予的职责,出席了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听取了有关公司2018年度经营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总结汇报,核查了相关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沟通,我们认为:截至2018年,公司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行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化要求,日常运营中能够有效执行,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当前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
二、关于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管理层在日常经营工作中能够认真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6亿元,年末担保余额38,727.44万元,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情况,无逾期担保。本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为正常经营性往来,遵循市场原则定价。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报告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往来,不存在资金被其占用的情形。控股股东认真履行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有关承诺,完全做到与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上的“五分开”。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公司本年度出现亏损,且未名天源CMO项目及投资等对运营资金的需求量较大,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提出的公司201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事前已听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并查看有关资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赵 琰 倪 健 涂 勇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