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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证券代码: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4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式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新金融准则变更内容

根据新金融准则,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变更前,公司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

目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变更后,公司将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变更前,公司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变更后,公司将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预期损失法”,以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确认和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3、进一步明晰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

4、拓宽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5、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变更内容

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通知的相关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将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在该新增的项目中列示,用于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9、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10、将利润表中“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一)新金融准则变更影响

根据新金融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金融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和原准则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二)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变更影响

此项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任何影响。

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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