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已将实际控制人拟为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本担保事项审议时,董事杨璐、XIUYING HU、ZHEN YANG应进行回避。
3.我们认为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实际控制人杨璐先生、XIUYINGHU(胡秀英)女士为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的担保免予收取担保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兹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杨 帆 胡 庆 吴伯帆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