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计划如下: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拟通过分派现金股利的方式,以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56,056,532股为基数,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2,726,783.8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股本 106,816,96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62,873,492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时该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定的2018年度年报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程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出具的审计规程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四、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2019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综合考虑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七、关于公司申请买方信贷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的信贷额度,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公司客户因购买公司产品而向银行发生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2018年度公司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公司货币资金充足,充分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成本费用,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此,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九、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路开科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对路开科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聘任路开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决议。
十、关于授权总经理办理对外捐赠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捐赠事项的授权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总额度人民币80万元以内,进行捐赠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十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 0,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十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基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为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范围,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相关条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就《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份回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符合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王玉春、刘坚民、范永明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