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司财务报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
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衔接规定,企业无需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自2019年开始变更会计政策,并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及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