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暨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3月31日,财政补修订发布了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会计准则(财会【2017】14号),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自2019年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前期的资产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仅影响一季度的净利润增加74,970元。
三、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