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其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期间除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本制度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或进行披露时,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予以书面认可;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予以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同意,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书面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将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将上述提议的具体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不进行备案的,独立董事可记入工作笔录,并可将相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果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八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第二十九条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
支持和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电子资料;
(三)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录进行工作笔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差旅费用参照公司本部差旅管理规定中关于高级管理人的差旅标准实报实销。
第三十四条 当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可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包括出席会议情况,未亲自出席原因及次数;会议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四)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九章 独立董事的培训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主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外,还应按照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