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专项说明,并经我们核查,我们认为:
1.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管黎华 卢剑波 王孝春
2019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