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发展”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于2017年完成,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武晓春 |
保荐代表人 | 熊炎辉、吴旺顺 |
联系电话 | 021-6876161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0753 |
公司简称 | 漳州发展 |
注册资本 | 991,481,071元 |
注册地址 | 漳州市胜利东路漳州发展广场 |
法定代表人 | 黄键鹏 |
第一大股东 | 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1月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漳州发展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1、督导漳州发展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漳州发展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漳州发展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漳州发展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漳州发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并定期核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3、督导漳州发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督促发行人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法定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漳州发展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定期或不定期对漳州发展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5、督导漳州发展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其他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及时进行了审阅。
6、持续关注漳州发展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漳州发展的保荐职责中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复核,认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熊炎辉 吴旺顺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