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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重要财务决策规则(2019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财务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性,保护股东利益,结合公司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重要财务决策事项主要是公司章程中未具体明确的重要财务事项,如:会计政策的制定和变更;财务信息对外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融资;统筹资金;资产处置;资产损失处理;商誉减值。

第三条 公司重要财务决策实行分级管理,由公司各管理层根据所拥有的权限进行决策。

第四条 会计政策的制定和变更。由经营班子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并报深交所备案。

第五条 对外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由指定人员负责对外披露,并保证财务信息的及时、准

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六条 对外投资

本规则所指的投资,是指公司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具体参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对外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一)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进行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二)对控股企业原则上只提供与投资比例相对应的担保金额。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为控股企业提供全额担保的,其他股东需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签署书面的反担保协议,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具有可执行性。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可以免除反担保。

(四)有偿担保,每年按担保金额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对内担保,原则上根据担保期限按照不低于担保额0.5%-1%/年的费率计收担保费,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的可适当多收、少收或不收担保费。

(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全资子公司除外)。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章 对外融资第八条 对外融资由资产财务部根据实际融资需求,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由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一)年度融资计划内的融资

经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内的融资(除发行股票外),在办理时,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

(二)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

超过年度融资计划额度的对外融资,由资产财务部提出融资需求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三)发行股票融资

如年度内涉及发行股票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资产财务部配合编制发行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化的,则由资产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获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按新用途进行使用。

第五章 统筹资金

第九条 统筹资金

统筹资金是指股份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及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参股企业按照同股同权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统筹资金借款种类包括:营运资金借款、资本性支出借款及其他专项借款。借款期限:流动资金借款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项目建设借款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其他专项借款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经借款单位申请,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借款期限。

(一)提出资金需求申请

1.子公司向股份公司申请借款

需要资金的子公司完成决策程序后,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子公司之间借款子公司之间借款,由资金借出方和借入方分别完成决策程序后,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股份公司向子公司申请借款由股份公司及借出资金的子公司分别完成各自的决策程序,获批准后实施。

(二)股份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按月计算资金占用费,经双方核对后进行账务处理,资金占用费按季支付。

(三)内部统筹资金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必须在借款期限到期时结清,如到期不能归还本金或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企业,需提前2个月 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条 资产处置

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年度资产处置计划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临时性资产处置按照以下决策审批权限执行:

(一)单个处置资产或年度多项累计处置的资产账面价值在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内( 含本数)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实施。

(二)单个处置资产或年度多项累计处置的资产账面价值在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20,00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

(三)单个处置资产或年度多项累计处置的资产账面价值在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20,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七章 资产损失的处理第十一条 资产损失的处理公司各种资产损失的处理,按以下决策权限执行:

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年度损失资产账面价值在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本数)以内的,经总经理决策执行;年度损失资产账面价值在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万元(含本数)以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年度损失资产账面价值在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2,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年度损失资产账面价值在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商誉减值

第十二 商誉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实存在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减值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1. 每年年度终了,资产财务部会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部门进行商誉的减值测试。

2.如存在减值迹象的,按以下决策权限执行:

(1)年度内计提减值金额在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2)年度内计提减值金额在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执行。

第九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矛盾时,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决策权限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应披露交易规定的,遵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修订自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重要财务决策规则》同时废止。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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