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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出让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25%股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3-03-20
  本公司及董事会(或决策层)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经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长城公司")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与攀钢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出让长城公司持有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钛白")国家股3900万股,占渝钛白总股本的25%。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长城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复兴路甲23号,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办公地点与注册地相同。公司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国有独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法定代表人汪兴益,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1003253,公司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联系电话:010-68082708/09/10/11/12/13;传真:010-68082714,邮政编码:100036。
  二、根据2002年10月16日本公司与攀钢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出让长城公司持有渝钛白国家股3900万股,占渝钛白总股本的25%。转让股权的总计价款为人民币12000万元,折合每股受让价格约为3.077元人民币(详见2002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三、该《股权转让协议》已获得财政部批准(见财企[2002]560号《财政部关于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有关部门问题的批复》),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渝钛白总股本仍为15600.624万股。其中,长城公司持有5047.82万股,占总股本的32.36%,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攀钢公司持有39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详见2002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四、本公司本次出让股份,在报送材料时及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渝钛白已上市流通股份。
  五、本公司本次出让股份,在报送材料时及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买卖渝钛白已上市流通股份。
  六、长城公司就有关渝钛白股权转让事宜,除和攀钢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外,没有和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过有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前述文件包含禁止或限制拟出让的股份转移的条款。
  七、长城公司不存在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拟出让的股份转移。
  八、长城公司本次出让渝钛白3900万股国家股后,仍持有5047.824万股国家股,没有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九、其他重大事项
  就本次股权转让,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亦无一致行动人,纯属本公司自主行为。
  十、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财政部关于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00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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