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夏伊源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58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追偿权纠纷,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以宁夏伊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2016年1月21日更名为宁夏伊源牧业有限公司,简称“宁夏伊源”)及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人邓永洪与秦宁英、黄上明与秦丽华、秦选军与梁蓉为被告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8日,法院对该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8年12月4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4民初42号】,法院判决如下;1、由被告宁夏伊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给付代偿款559.0381万元;2、公司对被告宁夏伊源所有的位于泾源县香水镇沙源村、杨家村,地号为2015022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邓永洪与被告秦宁英对被告宁夏伊源应向公司给付的559.0381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黄上明与被告秦丽华对被告宁夏伊源应向公司给付的559.0381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被告秦选军与被告梁蓉对被告宁夏伊源应向公司给付的559.0381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融资租赁合作对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码:2018-079号)。
一审判决后,邓永洪、黄上明、秦选军、秦丽华、秦宁英、梁蓉向宁夏回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判决情况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5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933元,由宁夏伊源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下一步将根据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积极推进相关执行工作,尽最大可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