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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吴瑛)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年度述职报告

—— 吴瑛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2018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18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8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其中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18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人因出差原因无法亲自参与,特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表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其他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在召开董事会前,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本人主动了解和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会上,本人认真听取和审议每一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公司 2018 年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董事会议案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人对公司 2018 年度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2、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4 次股东大会,1 次年度股东大会,3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年度股东大会和 2 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8年3月14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上,就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4月23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上,就公司2017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2017年度关联交易等十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年4月26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上,就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8年7月31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上,就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年8月29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上,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三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年9月18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会议上,就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10月25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上,就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等三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18年度审议的以上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8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多次在公司进行现场调研,为建言献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供事实依据。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认真听取了公司 2018 年年度研发、生产、销售和资本运作等计划,并深入讨论了 2018 年公司的战略发展与方向,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提出了专业意见。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审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和激励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认真研究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常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使社会公众股东权益得到保障。

3、报告期内,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下发的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加强自身学习,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意识。

六、其他工作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 2018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本人认为,2018 年度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在 2019 年度履职期间,本人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谢谢!

吴瑛 独立董事

2019 年 4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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