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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日期:2019-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及 2018 年 11 月 9 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
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指引文件的规定,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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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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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3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4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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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案;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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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
    裁(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 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核意见;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出罢免的建议;
6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7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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