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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19-03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及 2018 年 11 月 9 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指引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董事会同意对《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激励;
        合并;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必需。
        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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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二)要约方式;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2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式;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二)要约方式;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议。
3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   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所持公司
    他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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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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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本公司股份。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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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的提名,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财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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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 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6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议;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予以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主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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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7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或者被撤销;
      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要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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