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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05-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4日上午九时在中国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4人,持有和代表的股数521,608,12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87,337万股的59.72%,会议由本公司副董事长瞿林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于2004年4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经济日报》、英文《HongKong Imail》上。
  通过投票表决,大会审议并通过下列决议案:
  1、审议并通过2003年度经审核账目及核数师报告书(同意521,608,1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2003年度董事会报告书(同意521,608,1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2003年度监事会报告书(同意521,608,1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并通过2003年度净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25,960,057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年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83,469,350元,故本年度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意521,608,1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境外核数师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境内核数师,聘用期一年,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同意521,608,1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惠肇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出席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签名的本次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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