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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04-05-25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黄执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二○○四年五月十七日对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本公司在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1218.9万元作出裁定。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2)鄂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2002年12月23日《证券时报》)。二○○三年一月十五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在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1218.9万元(详见2003年1月18日《证券时报》)。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投资股权委托拍卖作出裁定。
    二、案件基本情况
    1、申请人:黄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富
    2、被执行人:宜昌电焊条厂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
    被执行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宇平,公司董事长
    3、案由: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作出(2002)鄂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宜昌电焊条厂支付黄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56699.17元,偿付违约金223311元;返还黄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如宜昌电焊条厂逾期不能偿还上项欠款,则由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详见2002年12月23日《证券时报》)。2003年1月15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在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1218.9万元(详见2003年1月18日《证券时报》)。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投资股权委托拍卖作出裁定。
    三、裁定情况
    将被执行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在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1218.9万元(拍卖价为2804000元)强制过户给买受人张卫斌。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①该裁定将导致本公司投资损失1077.35万元,使下一报告期增加亏损1077.35万元;②将导致本公司没有任何经营性资产,使下一报告期没有主营业务收入;③将对本公司资产重组造成较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鄂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2、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黄执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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