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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通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持续督导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声明和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券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的调查,就国机通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书。

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书系基于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持续督导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市公司及其交易相关方提供。上市公司及其交易相关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不构成对国机通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中列示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在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国机通用 /上市公司/国通管业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院/交易对方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环境公司/标的公司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资产环境公司100%股权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发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向合肥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环境公司100%股权的交易
本持续督导报告书《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报告书》
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国机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器院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信评估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人民币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目 录

声明和承诺 ...... 2

释义 ...... 3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概述 ...... 5

(一)交易对方 ...... 5

(二)交易标的 ...... 5

(三)交易价格 ...... 5

(四)发行股份 ...... 5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6

(一)利润补偿承诺 ...... 6

(二)股份锁定承诺 ...... 6

(三)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的承诺 ...... 7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9

(五)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10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11

四、公司治理结构与规范运作情况 ...... 14

五、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7

国机通用(原国通管业)于2015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33 号),本次重组事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完成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就相关事项的督导意见发表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概述

(一)交易对方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合肥院。

(二)交易标的

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为合肥院所持环境公司的100%股权。

(三)交易价格

根据评估机构国信评估为环境公司出具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4)第 1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 2014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账面净值为 28,313.10 万元,评估价值为 51,653.15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82.44%。交易双方以此评估值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在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1,653.15 万元。上述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四)发行股份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33号文《关于核准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的核准,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合肥院发行41,421,932股股份购买环境公司100%股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46,421,932.00元。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利润补偿承诺2014年9月12日,上市公司与合肥院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环境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环境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4,949.54万元、5,026.96万元、5,129.10万

元、5,185.68万元。

本次重组盈利预测补偿期限为2015年、2016年、2017年。截至2014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已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386,567.59元,占标的公司2014年全年预测净利润值的101.80%。

基于以上协议及2014年利润实现情况,合肥院承诺:“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当年起的三个会计年度内,每年标的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积净利润合计数,不低于相关《环境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标的公司同期的累积预测净利润合计数。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环境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业绩完成情况进行了核查,环境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均已完成业绩承诺,上述业绩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人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二)股份锁定承诺

合肥院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公司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将遵守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合肥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限售股份的解禁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在此日期前,承诺人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三)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的承诺

1、合肥院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合肥院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出现同业竞争,合肥院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肥院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合肥院及除国通管业外合肥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新增与国通管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国通管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如合肥院及除国通管业外合肥院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国通管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国通管业;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国通管业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合肥院及除国通管业外合肥院控制的其他企业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国通管业。

合肥院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国通管业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合肥院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国机集团对上市公司的定位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以及国机集团未来产业布局规划,国机集团将上市公司定位如下:

“以流体机械专业的高科技和高新技术研发为导向,持续保持和强化在科研创新、技术服务和装备国产化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积极进行产业并购重组,拓展流体机械相关业务的服务领域,强化流体机械装备国产化能力,使国通管业由单纯的塑料管业生产逐步发展为集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机电装备成套、产业化四位一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机集团将全力支持国通管业发展成为流体机械装备技术领域的‘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科技上市公司。”

同时,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机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国机集团承诺如下:

“(1)国机集团目前及未来不直接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国通管业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对国通管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机集团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除国通管业外国机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新增与国通管业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国通管业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3)如国机集团及除国通管业外国机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国通管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国通管业;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国通管业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国机集团及除国通管业外国机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国通管业。

国机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国通管业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国机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3、国机集团关于合肥院与中国电器院有关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

国机集团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针对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就中国电器院与环境公司关于制冷空调设备相关业务事项,出具承诺,“中国电器院与环境公司在产品、技术、市场、客户和供应商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存在同业竞争。国机集团将加强集团下属企业业务的管控和协调,避免两家企业出现同业竞争。如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国机集团将采取并购重组、业务整合等方式予以解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肥院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合肥院承诺如下:

“1、合肥院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合肥院及合肥院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本次交易完成后国通管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合肥院将严格遵守国通管业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国通管业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合肥院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国通管业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国通管业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国通管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合肥院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国通管业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合肥院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为解决与环境公司目前在污水处理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问题,合肥院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承诺如下:

“1、环境公司取得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后,就上述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如环境公司符合招标条件,将由环境公司单独投标,合肥院不再参与投标或与环境公司联合投标。

2、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污水处理业务项目,如环境公司符合招标条件,将由环境公司单独投标,合肥院不再参与投标或与环境公司联合投标。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合肥院与环境公司因新签合同形成的污水处理关联交易收入占全部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比例在2015年降低至50%以下,2016年降低至25%以下,2017年不再新签污水处理关联交易合同。”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机集团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国机集团承诺如下:

“1、国机集团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国机集团及国机集团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本次交易完成后国通管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国机集团将严格遵守国通管业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国通管业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国机集团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国通管业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国通管业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国通管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国机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国通管业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国机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五)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与合肥院及其实际控制人国机集团在人员、机构、资

产、财务和业务方面均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合肥院和国机集团向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保证本公司及关联公司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发生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保持上市公司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2018年,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582.34万元,其中,环境公司全年实现收入48,675.54万元;管材事业部全年实现收入11,494.47万元。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4,719.70万元,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33.51%。

注入资产业务方面:2018年,环境公司流体机械业务保持了稳中有升的发展势头。在巩固传统业务领域的同时,不断开拓新的客户群体、探索新的市场领域,各项业务继续保持稳定发展。环保工程、制冷空调、阀门与石油装备、科普

装备等专业平稳增长,过滤分离机械、压缩机、泵、风机等专业不断研发新产品,继续保持了稳中有升的稳定发展。

2018年,环境公司全年获得各类科技成果7项,其中省部级和社会力量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2项。参与的“使用R32的新型制冷设备绿色制造关键技术”项目,获绿色制造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创新一等奖。在专利和标准方面,环境公司全年新申请发明专利21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1项,获得软件著作权4项;由环境公司负责和参与完成编制,并已发布的标准17项,其中国家标准10项、行业标准7项。

传统管材业务方面:2018 年,管材业务完成了搬迁建设和调试工作,全面恢复批量生产,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实壁管尤其是PE燃气管和供水管的销售比重进一步上升,占全年销售额超过60%,成为管材业务重要的支柱型产品。

此外,公司土地收储、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完成。公司管材业务位于合肥经开区莲花路593号的200亩土地于2017年实现了净地交付。2018年初,土地收储补偿款已拨付至总额的90%。2018年9月,合肥市土地收储中心向公司拨付了最后一笔3,863万元收储补偿款,至此,公司已收到全部土地收储补偿款,为管材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018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通”)的破产清算程序全部完成,已进入剩余资产的处置阶段。为避免资产闲置,公司决定将收回的广东国通偿债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经过公开挂牌后,已经顺利将广东国通的偿债资产进行了转让,成交价4,696万元。本次资产转让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质量,增加公司现金流,降低资产损失,并有效提升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率。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9]002982号审计报告,2018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18年2017年
营业收入595,823,441.12611,829,992.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7,196,998.42167,259,888.8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7,219,938.52-73,248,406.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473,557.73-10,487,286.28
项目2018年末2017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57,755,083.89510,013,668.05
总资产838,895,689.64827,548,870.35

其中:

1、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2.62%,主要由于广东国通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及公司管材业务搬迁影响。

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期下降71.78%,主要由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事项--莲花路593号厂区土地收储的影响在2017年、2018年年度间有差额所致,该事项影响2017年度利润金额27,893万元,影响2018年度利润金额1,342万元,年度差额为26,551万元。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上升10,046.83万元,主要由于广东国通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土地收储款和管材事业部的搬迁工作已经结束,公司总体的经营情况逐步恢复到常态运行,各项非经常性损益影响降低造成。

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上升4,696.08万元,主要为公司经营活动稳定,收回资金增加导致。

上市公司2018年度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管材、管件制造112,053,967.3692,269,875.2917.66-36.26-41.367.18
机械制造480,711,781.87390,710,602.4618.7211.5719.69-5.52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管材、管件制造112,053,967.3692,269,875.2917.66-36.26-41.367.18
制冷试验装置110,423,501.2984,608,678.4623.38-32.98-25.05-8.11
环保设备及成套227,851,729.93210,316,164.647.7058.3564.97-3.7
其他非标流体机械设备92,459,255.7266,468,367.5428.1120.8420.570.15
标准流体机械产品18,975,211.5110,396,535.8145.21-5.38-19.349.49
其他产品31,002,083.4218,920,856.0138.9721.034.879.4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经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得到充实,注入资产业务稳步发展,有效支撑了上市公司经营业务,达到了重组的预期效果;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收入及成本皆有较大幅度下降,主要系广东国通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及公司搬迁影响。

四、公司治理结构与规范运作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健全完善了《公司章程》,与此同时,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1、股东与股东大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并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在关

联交易上,公司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对交易事项按有关规定予以充分披露。关联方在表决时均进行了回避。

2、董事与董事会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程序选举董事,公司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人数和人员构成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的运作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相关规则进行,确保了决策的高效、规范、科学;公司董事均能够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独立董事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就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董事和高管聘任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依据工作细则,分别承担公司重大事项讨论与决策职能。

3、监事与监事会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构成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4、信息披露与透明度情况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障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定期报告均按时披露,无推迟披露的情况。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制定了公司发生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公司各项重大事件均能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机制比较完善,未发生泄漏事件或发现内幕

交易行为。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严禁内部刊物或其他媒体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资料。同时,公司要求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内部知情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切实防止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发生泄漏。

5、独立董事勤勉履职,发挥独立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18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2008]48号公告相关要求,建立了《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两项制度已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在相关工作的开展中落实执行。报告期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等,均对未披露信息知情人做登记备案。经公司自查,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股票交易行为。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基本一致,基本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因不规范运作遭受处罚的情形;上市公司能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有效运作,能够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五、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中交易各方已按照重组方案履行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差异,未发现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存在可能影响其履行公开承诺的其它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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