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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沈梦晖胡小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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