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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首次执行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执行新金融会计准则的时候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以往年度会计报表的追溯调整。

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2019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原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资产,按22号准则第十九条分类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调整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7,548,026.79-107,548,026.79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107,548,026.79107,548,026.79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所作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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